当私营企业遭遇破产困境并拖欠员工薪水时,广大的劳动者们有权在破产程序实施期间内,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向雇主施加压力,以期尽快获得应付的薪酬。
在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在满足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偿还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应首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补贴、伤残补助、慰问金等款项。
同时,也需支付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