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签署之债务被视为共同债务之“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具体表述即婚后夫妻共同签署的债务应依法被确认为共同债务。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有共同签名或其一方在后续过程中承认的负债行为,以及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姻维持期内以其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