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自然死亡继承制起源于个体的真正生理性生命终结之时,即全然消失生命体征之刻。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确认成年公民是否已至自然死亡阶段的主要依据包括:被继承人呼吸道终止运作、心脏完全停止跳动的具体时间推算;
以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死亡证明文件中明确载明的死亡时间为准;
以及由户籍行政机关在公民登记簿上记录的死亡日期作为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正当的自然死亡判定应该从被继承人的呼吸道和心脏停止运行的那一刹那起,标志着自然生命的终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