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离婚案件中,妻子无法生育并不构成对于财产分割有所影响,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通常会遵照如下原则加以确定:1.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无特别预先约定好的部分个人财产,将不做任何分割。而针对共有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需交由当地法院依财产具体状况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2.只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权属归属于各自所有,便可不受干扰地按约定处理。3.当一方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辅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过多义务时,离婚之时,他/她有权要求另一方相应作出补偿,而对方也理所当然应该尊重其权利并提供补偿。4.若在离婚时,一方的经济状况较为艰难,那么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具体方法可由双方自行协定,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当地法院来做出最终裁判。5.在离婚过程中,倘若一方藏匿、转移、出售、摧毁或者销毁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通过捏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将会被判以财产份额减少甚至完全放弃的惩罚。若离婚之后,另外一方发现前任在财产问题上存在此类不当行为,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