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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6-21 15:05:09 已帮助23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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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关于撤销权主体的问题,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权人本身,而担保人并未被列入到债权人的类别里。
从表面上看,担保人显然并非债权人的一部分。
他们只有在完全承担了担保义务之后,才能取得作为债权人的资格,在此之前,我们不能将债务人对于担保人形象地称为侵犯了其"债权"。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担保人并不符合成为撤销权行使者的资格。
然而,还有另一种不同的声音认为,尽管在担保人尚未履行担保义务的阶段,他们未能享有的债权人地位,但是担保人始终承受着潜在的财产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非常大程度上有几率转化为实际的债权。
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撤销权产生的最初目的,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免受债务人行为之害,当债权人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了担保措施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自身的债权不会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往往没有必要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担保人的权益便难以获取法律上的充分保障,这无疑将会对他们极其不利和不公平。
另外,《破产法》法规赋予了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拥有债权人身份的权利,故此可以判定,担保人在特殊条件下确实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除破产法以外的撤销权之间应予以清晰地区分,不能简单地应用破产法上的内容来推断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情况。
虽然赋予担保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但从撤销权设立的初衷以及维护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有必要给担保人这种主体资格。《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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