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继子女与其继父母确立起扶养关系,则该继子女方能享有继承其继父母遗产之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明文规定,继父母及收养他们并受到其照顾、培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所需遵守的家庭伦常涉及到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换句话说,在建立了扶养关系之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便成立了类似于自然血亲之间父母子女那样的法律拟制亲情关系,因此便享有了如同生身父母子女所享受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继子女应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合法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