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侵害肖像权以及名誉权通常情况下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争议问题,因此应诉方应当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以民事赔偿为主。
具体来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自身形象所包含的人格权益享有独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是每一位公民理应拥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未经过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任何可能具有贬低性或冒犯性的活动。
在实践中,倘若有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受害者的肖像在毫无知情且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人擅自滥用,那么这无疑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这样的案例,受害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达成共识并劝诫对方停止此类行为。
如若协商无果或者对方坚决抵触,则受害方可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诉讼维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