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内,男方若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项,并且房产证书上只记录了男方姓名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被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男方还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及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向女方提供等额赔偿。
反之,若是在房产证上记录了夫妻俩的名讳;
抑或是尽管只有男方的姓名出现在文凭上,但是女方能够拿出确实证据来证明他们共同支付了首付款项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拥有所有权。
再者,若是房地产是由男方的亲属支付的首付款项,那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情况下,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属于他们共有的范围。
最后,如果是双方的亲属分别支付首付款购置的房地产的话,那么男女双方就要依据各自亲人支付的比例,共同享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