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具体金额将依据被评估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划分等级,再以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基础计算。
此外,对具有临时居住条件的人员给予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这项补偿是根据他们所居住的房屋坪数以及其户口本人数按月发放补贴的方式来计算的。
2.而针对房屋征收的奖励性补偿部分,相关补助金额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来审慎确立。
作为负责实施拆除建设的主体,需认真履行并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任何擅自变动都不允许出现。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划分为不同种类的补偿款。
针对耕地的补偿款项里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赔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对应于被征收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其倍数范围介于六到十倍之间。
至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核算方法,是通过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的耕地数量得出的。
3.那些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者提供以下各种补偿: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对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产生的损失的补偿;
最后,对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工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市县两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为被征收者提供充分支持与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