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拘留者何时能够获得自由之身,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因此,拘留期限的长短并没有固定标准可言。
倘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未能批准逮捕的话,那么最长拘留时长为三十七日之后,便应将当事人释放。
然而,假如出现需要在释放之后继续进行侦查工作的情况,且该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时,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