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时间段内,通常情况下会选择让孩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主要原因在于,宝宝正处于体格发育关键阶段,需要通过母乳喂养得以维持健康。
此外,由于母性的天性使然,母亲往往能够给予孩子更为贴心周全的关注和照料。
当涉及到年满两周岁但尚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如果女方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而男方并没有进行,特别是在二人年纪相差并不悬殊的情况下,孩子标配给女方的可能性会相应提高。
并且在实践中,如果孩子长期以来都是由母亲监护抚养长大,那么在离婚之后,若改为跟随父亲生活可能会对其生活习惯产生重大变化并对其正常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此时判断孩子归属母亲的概率就会更大。
如果在抚养条件方面,例如工作稳定性以及收入状况都相对平稳,但男方存在对婚姻感情破裂负有责任的过错,例如,有确切证据表明他有婚外恋等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将孩子判给女方的几率也会相应提高。
另一方面,如果男方存在诸如,沉迷于赌博或醉酒等不良嗜好,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孩子成长产生不稳定影响的可能性,法院将会倾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分配给女方。
最后,如果双方在无明显过错的前提下,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同时女方的思想品德素质较高,具有更多的时间和意愿去关心孩子,那么相比之下,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就会更加充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