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执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时间长短,以每满一年为标准,向其支付等同于一个月薪酬的金额作为补偿。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必须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至少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