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从主体要素上进行对比,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最主要及最根本性的区别便在于此。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从业者范畴之内;
然而,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则被严格限制在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之中,这其中涵盖了在诸如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等机构中有行使管理权责且拥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士。
另外,犯罪行为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之行为;
相反地,贪污罪的实质却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以秘密手段侵占、盗窃甚至诈骗公共财物,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共利益。
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职务侵占罪所针对的财产必须属于本单位依照其职权权限或工作职责范围内经营的财物范畴,无论是公共财物还是个人所有之物均可成为其侵占目标;
相较之下,贪污罪所侵害的只能是公共财物。
至于情节要件的要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前提必须是非法侵占公、私财至少达到了一定程度以上,也就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的行为方能构成该罪名;
然而,对于贪污罪来说,尽管刑法未对此作出明确数额上的限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构成此罪名的案例。
最后,二者在法定刑罚上亦有着显著差异。
虽然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仅为15年有期徒刑,但是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却可达到死刑的地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