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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6-24 18:25:26 已帮助14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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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管辖
关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在确定其管辖权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应根据作出原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来明确该等案件对应的级别管辖
其次,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结论,那么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被视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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