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不公正的协议时,契约缔结者双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自主协商以解除或修订此类协议。
若协商过程中出现障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在缔结合同时,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借助于对方所处的特殊困境或是判断力不足等时机,使契约成立之时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此种请求,撤销相关的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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