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是,在依据相关法定义务进行遗产传承的过程中,残疾人不一定能够获得比普通并存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倘若其实际生活状况存在着严重的困难并且同时还失去了劳动力的话,那么在分配遗产份额的过程中,他们或许才有望得到适量的倾斜与加大的份额。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这类残疾继承人的生活并没有表现出任何重大的困境,或者他们并未失去自身的劳动能力,那么他们将无权享有获得高于其他并存继承人更多遗产份额的权利。这是由于相关的法规明确指明,对于那些处于无助境地、生活困苦并且无法自食其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理应给予他们必要的照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