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媳是否具备继承资格的问题,必须要依据其在履行赡养责任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程度进行深入探讨。
当丧偶儿媳在对待公公婆婆时,能够充分发挥主责并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时,便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公婆婆所留下的财产。
同样地,若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对待公婆或岳父母时,能够尽到主要的赡养责任,他们也将有资格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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