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所学习到的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可以明确知道,对于犯罪诈骗罪,其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平等的一般主体,即无论是具备刑事责任担当能力的个人还是单位皆可成为该种犯罪的实施者。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30条便对此作出了详尽的阐述,其中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若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将此行为归属于它们的范畴,那么这些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者,第31条则更进一步地阐明了,如果上述单位类犯罪确实发生,政府会对此类单位处以罚金,并且同时对其直接的管理者以及其他负责执行的制裁者进行刑事处罚。
本法的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还有特殊规定的,便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至于第224条,主要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这一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根据骗取财物金额的大小,将给予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可以增设罚金;
如果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的严重惩罚,同样可以附加罚金;
然而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尽期的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措施。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虚构不存在的公司或者他人名义签立合同。
(2)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3)在本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利用先履行少量或是部分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并履行合同。
(4)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尽快逃跑。
(5)采取其他一切可能的欺诈性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