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条例中,若出现了法定解除事由,即担保合同得以单独解约的合法依据。
法定解除合同的缘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在合约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当事人中的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的行为充分展示出其无法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由于无法预测和克服的外部环境因素,导致合约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中的另一方曾提出过督促,但是对方在剩余的合理时间内仍然未能按期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
以及适用于该情况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