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器官捐赠事宜,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
若在当事人自然生命终结之前并未明确表达过反对意见,那么在于其合法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之间,他们均有权利经协商后共同做出捐赠器官的决定,同理,依旧需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