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法授权或以欺诈为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据集体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向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维权内容。
对于那些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土地或者趁机使用欺骗手法获得许可,这样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其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于违规使用农业用地转建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应对其作出期限性的拆除命令,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及其他各类建筑设施,必须恢复至原先的状态;
同时,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非法占用土地情况,应对非法占用者所建设的所有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没收,同时可依法进行罚款之惩处;
而对于那些非法占用土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置;
如果形成犯罪事实的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