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冻结管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于被查封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其扣押期限最大限度不能超过一年;
倘若涉及到其他权益的查封冻结,其期限则不应超出两年。
然而,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项规定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