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诉讼时效性,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法律规定其期限为三年内;
其次,诉讼时效性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请求权的实际存在;
(2)对请求权的忽视或延误行使;
(3)上述情形导致的诉讼时效期满。
在这里,请求权被视为诉讼时效的核心,若无此最为基础的权利限定,那么便无法启动和应用诉讼时效这种法律程序;
再者,对于请求权的实际存在,必须与对权利的怠慢行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结束紧密相连。
诉讼时效,准确来说,主要是基于对请求权的ppling限为目的,旨在促使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时间,而在此期间内也未出现任何意外事件使得诉讼时效得以中断或者中止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对这些特定权利造成最直接的约束。
更为具体的,诉讼时效性的完成,是否意味着胜诉权的自动消失呢?对此,其实并非如此。
如果出现了一些因素使得诉讼时效得以周期中断或者中止,那么诉讼时效就还能进行“扩展”。
换句话说,就是当出现中断情况时,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若遇到中止情况时,那么就只需要把中止的那一段时间从整体诉讼时效内扣除即可,随后便可继续进行时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