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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清偿,所以不能简单的说时抵押权优先还是质权优先。由于同一个财产可以被多次抵押,也可以同时被抵押、出质,所以在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物时,可以先了解一下该财产是否之前已经办理了担保的登记手续。
关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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