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预抵押登记程序之后,但尚未正式执行抵押登记过程的情况下,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尚不明确,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尚未依法产生,故无法获得优先受偿权。
依照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抵押权正式设立之前,抵押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预抵押登记的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通常会在办理完相应的登记手续之后才开始生效。
因此,在预抵押登记阶段,抵押权并未实际存在,也就无从谈起优先受偿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