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因合法债权可暂时留置债务人之财产,然若债务人未能于宽限期限届满前完全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与其进行协商,合意将被留置物作价抵债;
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留置财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债权本金、应付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同时支付有关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其留置权所产生的相关开支。《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