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主张拆迁权益的实施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若您作为被拆迁人,对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拆迁行动,即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那么您仅能向更高一级别的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您于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仍对此持有异议,则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再者,若是您仅仅对执法机构或拆迁事务办公室所做出的决定感到不满,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法制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