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事假而遭到解雇的员工而言,这通常是不可接受的,然而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却拥有批准或驳回请假申请的权力。
当涉及其员工大量申请事假的情况时,若企业视之为过度依赖,便有可能采取拒绝批准的决策,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坚持请假且未按照其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将面临被视为旷工并予以相应处理的可能性。
然而,关于无故旷工的情形,企业究竟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细察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对此有明确规定。
当员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裁量权决定是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