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选择离职的时候,有种情况会让他们得到公司的补偿金哦~那就是:
(一)公司没有按照我们签订的合同里说的那样给予我们足够的劳动保护或工作环境;
(二)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我们应得的工资,甚至是拖欠了很久;
(三)公司并没给我们交上生病时能用的社保保险;
(四)公司的内部规定、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等,都是违反国家相关法令规定的,损害了我们这些员工的合法利益;
(五)公司通过欺骗、恐吓、强行逼迫等手段使得我们在不知情或是意愿不充分的情况下签立或更改了劳动合同;
(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把原本该履行的义务都避开了,也排除了我们作为员工本应该享受的权利;
(七)公司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我们工作;
(八)公司不顾我们的生命安全,进行违规指挥、强制实行危险作业;
(九)国家法令、行政条例中规定,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员工觉得无法接受当前这份劳动合同,那么他们有权选择与公司解约。
以上这几种情况都是员工在面对离职时可能感到的权益受损的问题,所以公司如果出现了这样的行为,就应该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