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自该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的第五十个年头的对应之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合作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则会延续至其中最后逝世的那位创作者过世之后的第五十周年对应之日,同样也是该日期的12月31日为止。
然而,假如在完成创作的这五十年时间之内,这部作品从未被公开出版或展示,那么此作品将无法再获得任何形式的版权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