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产、遗漏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并且拒绝退还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步骤在于检查该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以及犯罪主观条件,若符合上述要求,方可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这些前提条件同样是区分此类罪行与其他罪名的重要依据。
2、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故意心理,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予己方代为保管的财产、遗漏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据为已有。
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还需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单纯存在故意心态而缺乏非法占据之野心,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理保管的他人财产、遗漏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请求他人支付因代理保管产生的各项费用而延迟归还的情况;
抑或是因疏忽大意造成毁坏或丢失等状况,都无法以本罪定罪量刑。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必需为故意;
该罪针对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委托己方保管的财产、遗漏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拒绝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