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借款人出具了书面欠据,且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已满,然而贷款方却百般抵赖不愿履行偿还义务的话,那么我们便可凭借书面欠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此外,倘若欠据并无明确的债务偿还时间等关键信息,那么我们应当及时与借款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共识,约定具体的偿还日期。
假使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债务,那么我们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一旦相关法律文件生效,我们便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法院在接受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将依法对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例如房产)、机动车辆以及证券和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核实,以确保其具备偿付能力。
倘若查明借款人名下确实存在可用于偿还欠款的相关财产,那么法院将会依法实施查封或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