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伪造之信用卡以进行交易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之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使用因过期失效、被宣布无效等原因成为无价值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之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透支消费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催告后仍未按时还款。
以上各情形均可视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超出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
此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用卡犯罪问题的权威司法解释。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