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成为自由人”这一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便无法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辞去现有工作,然而雇主企业同样不得借此作为借口,擅自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拥有提前30日,向其所属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离职申请,从而解除劳动合约关系的合法权益;
且若处在试用期阶段,则可只需提前3天向所在公司发出书面告知,便可顺利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领导未能签字批准,劳动者亦可在法定通知期限结束后,无任何阻碍地离开原就职机构。
若是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是未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报酬,那么劳动者有权发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单位切实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