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无需协议分割财产及处理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相关事宜,便可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因此是否启动离婚程序与双方是否实行分居制度并无直接关联,只要配偶中任何一方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再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即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情感不合导致分居,并且在这段期间累计超过两年时间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会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为依据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作出离婚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