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原告资格至关重要。
首先,作为基本原则,原告通常应为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和与相关行政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当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不幸死亡时,其近亲家属得以承继原告之权。
此外,若代表其利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宣告终止运作,则由当前实际承担其各项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作为新的原告参与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