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再审程序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各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对本院所作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任何判决与裁决,只要他或她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便可以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进行处理;
同样地,最高联邦法院也有权针对各地方各州对已然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感到的确有误时予以审理或者示意下级法院再重新进行审查。
其次,最高法院检察长也可以对各级法院所作出且已然生效的任何判决和裁定,如果他或她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便可向上级检察院请求援助并向同级别法院提出异议。
对于由检察院在司法程序中提起的上诉案件,受理相关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立即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查审理,若发现原来的判决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无法服众,便可指示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查审理。
最后,人们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则可以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