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关当事人对当地交警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有争议,可在该文书送达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议请求。
假使认为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述事实模糊不清,证据效力不足,责任分配不当,或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现象,则由作出复核决定的那一方负责要求原办理此案的单位对原先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全面而深入地再次调查与评估,并据此予以修正或重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