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须提交至离婚法庭公正审判,其裁决依据标准为夫妻情感联系是否依旧稳固。
若符合该准则,则通常会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
2.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一律以公平分配方式处置,而个人财产和债务就各归其主。
若无明显的过错行为或者双方均存有过错,离婚期间不应进行相互赔偿。
但反之,如一方的确存在过错,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法对其提出赔偿要求。
3.当子女尚未满两周岁时,其抚养权大多优先给予母亲担任,然若子女年满两周岁且有协商意愿,应协商解决;
若未能协商成功,则需依照实际状况及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抚养权归属,并在儿童年满八周岁以后进一步征求他们的意见。
此外,抚养费用应由另一方支付,无固定收入者可按照同行业标准确定支付比例,同时拥有探访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