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员工所获赔偿事宜,双方可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妥善解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明文规定,若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则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应遵循以下准则:
即根据该员工在我司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额度的补偿金;
至于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则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薪资额度的补偿金。
另外,如因征收房屋导致员工需要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