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遇到企业拒绝提供离职手续的问题,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是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如欲离开心仪岗位,皆可提前三十日或更短时间内向所属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呈。
另外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倘若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甚至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劳动者可享有立即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八十九条亦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及时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将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令整改处罚;
若因此给劳动者带来实际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