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准则一向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在引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效应及其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定而定。
如果仅有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当事人需负全责;
若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行为都足以构成不当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及次责;
然而,若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那么他们都无需负责;
若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被证实,那么对方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