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之前所签订的冷静期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该协议是否符合双方自主协商并且达成共识这一条件来判定,若协议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2、自婚姻登记机构从收到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的30天内,如有任意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离婚登记请求的书面声明。
前述规定期间结束后的第30天,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若未提出申请的,则将被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请求。
婚姻登记机构在核实确认双方均为真实意愿离婚,且已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当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