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拐卖境遇下的女性实施性侵犯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即可称之为"结合犯"。
若在贩卖妇女之后再实施该类犯罪行为,则将整体按照拐卖妇女罪予以处罚,而相应的性侵行为仅作为从重判决的特殊因素,不再单独设立为新的犯罪行为。
对被拐卖状态下的妇女进行性侵犯者,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附加罚金或财产没收等严厉惩罚;
如情节特别恶劣,还可能面临死刑、并处以财产没收的终极制裁。《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