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乃指债务当事人或第三方因需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将特定财物作为质押保证之法律行径。
提供抵押品之债务承担者或第三方被称之为抵押人;
而其所提抵押品则被称为抵押物;
与此同时,债权人则拥享有该财产之上设立权益,故名为抵押权人,因此拥有的权益也为特定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
在抵押设定之后,若债务还款到期后不能如期履约,抵押权人便有优先权可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