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的表现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仅以其实际投资金额作为承担公司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公司则需要承担起所有资产对相应债务的全盘责任。相较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均分为同等价值的股份份额,股东同样以其所持有股份的规模作为最高责任限额,而公司仍需以其全部资产担负起对应债务的整体责任。
2.关于股东的数量设定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目通常在五十位以下进行分配。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最低限制为两人同时出资,上限为二百人,同时,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半的人居住在中国境内。
3.在设立方式与具体流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自行筹集资金,不得向社会大众公开集资或发行股票,更不得申请上市。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遵循上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之外,还可酌情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以及上市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4.在组织结构的规范化建设方面,两者相较之下,差别较为明显。有限公司相对更为简洁、灵活性高,可以通过制定管理章程来确定组织架构,甚至仅由董事、监事各一人组成,无需另外设置监事会和董事会。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在这方面要求更高,必须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体系,定期举办股东会议,而在上市公司层面,必须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之上,聘请具备丰富经验的外部独立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