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纠纷的种类,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保险事故与保险责任范围不符所引发的保险纠纷:若投保人或受益人蓄意致使被保险人因病亡故、遭受伤害或患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受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由此产生纠纷。
2.保险事故发生于免责期内所引发的保险纠纷:在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后,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投保人如未能在规定的60日内支付当期保险费,则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暂时终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可能引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争议。
3.缺乏必要的索赔单证及材料所引发的保险纠纷:在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他们必须提供相关的单证和材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单证和材料的缺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误以为保险公司是在故意为难他们,进而引发纠纷。
4.超过索赔时效所引发的保险纠纷:在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对索赔时效作出明确规定。一旦超过了这个时效,保险公司便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因此,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出索赔,就可能会因为超过索赔时效而引发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