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之责。但如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关键证据时,则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需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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