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并非是严格意义上完全依赖于自诉程序进行追责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侵占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之内的犯罪类型之一,也即只有在被害人事先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侵占罪的追究责任都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发起诉讼。若被害人因遭受强制或恐吓等因素而无法行使告知权,抑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侵占行为时,则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惩处。这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情形之下,侵占罪亦有可能转变为需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