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对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其最长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据此,在补充调查阶段实施取保候审流程,从理论上来讲其持续周期最长可达十二个月。
然而,究其实质而言,实际的时长会因案件的具体案情及侦查工作的推进表现出多元化的特性。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发现不应予以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的情况,须立刻终止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