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二审法院予以反驳并拒绝了管辖权异议之后,当事人并不具备再次提出上诉的资格。针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所作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已构成最终决定,不可再度上诉施加影响。
然而,若当事人对此作出错误解读或判断,他们仍可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与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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